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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2 21:58:33

一、明确禁放范围

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和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明确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责任人,注重宣传发动。围绕“禁放区内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目标,积极配合区县政府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阵地、街上有公告、社区有专栏、小区有标语”,尤其是要加强物业小区内宣传工作,采取悬挂标语、横幅,设立板报、橱窗,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确保禁放宣传标志标识进小区。

2020年1月16日为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集中宣传日”,市物业管理协会要组织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集中统一宣传活动。

三、强化应急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物业服小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巡查力度,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有效,加强应急领导和指挥调度,组织专门力量,以禁放区域春节期间特别是除夕、初一、初五、元宵等燃放烟花爆竹高峰时段为重点,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禁放区域专人管控、其他区域动态巡查看护等工作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隐患排查,明确责任人,建立春节期间应急值班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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