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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生儿社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24-03-28 12:24:03

(1)新生儿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5%;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支付比例为90%

注: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

(2)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为85%

(3)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0%

(4)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

(5)困难人员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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