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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房申请审核程序

发布时间:2023-12-07 11:18:31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填写《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认定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人选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后,上报至县人社局。

(二)资格初审。县人社局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资格复审。县委人才办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委人才办上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公示。

(四)资格公示。在闽清县政府网站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

(五)发放凭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社局向人才出具《购房资格凭证》(出具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报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根据人才名单,向县财政局申请预拨购房经费。

(六)申请购房。人才选定房源后,根据《购房资格凭证》、《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核实表》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确认后共同出资办理购房手续。

办理购房手续前,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实人才在我县私有住房登记及交易情况。对住房情况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人才,不予办理共同出资购房手续。

购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房半年内,已享受我县有关人才租房政策优惠的人才,必须退出或退还已享受的人才租房政策优惠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人社局核实人才公寓购租情况;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核实人才在我县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未退出或退还租房优惠政策的,当年度年审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产权份额。

符合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才,可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购房人自有出资部分的70%。

(七)权属登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性质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应向人才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其中人才持有部分的产权,允许人才直系亲属共同持有。人才在需要退出或转让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工作满15年获得完全产权时,一次性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购房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公积金贷款余额等值的资金或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在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后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配合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设立该套住房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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