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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民安居房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4-02-25 07:40:05

东莞农民安居房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在总建筑面积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3米。

(三)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对采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对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须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

(四)建筑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高度。

(五)应按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间距。

(六)临街农房应退让道路红线。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其建筑结构及施工范围不得超出相邻道路(含绿化带)红线。

(七)对限建区范围内的农房建设标准实行从严管控,原则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2倍,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其他建设标准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建房户申请建设农房时,镇街审批部门需通过全市农房台账对所属家庭宅基地使用和农房建设的情况进行核查。

同时,报建地块应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应根据《东莞市补办宅基地审批暂行办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补办手续后,再行申请农房报建。

申请人可将可将《农房建设批准书》《农房验收意见表》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可凭《农房验收意见表》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安装正式水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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