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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05 23:36:01

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辽宁省沈阳市公证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证书出具单位在本处所在地

1、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2、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具体信息为打印的,但孩子姓名处空白的,请让医院填写孩子姓名并在修改处盖章。

3、如出生证上的姓名与落户申报的姓名不符的,建议在户口簿的“曾用名”一栏加上出生证上的姓名。

4、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由父母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

5、前往葡萄牙、捷克、芬兰等国家使用并需认证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建议在出具医院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否则认证时可能会被外交部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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