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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13 11:45:02

领取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满1年,或者参保不满1年但本人按规定仍有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且尚未领取完毕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保经办机构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给参保地同级别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通知要求:“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如继续执行,另行发文明确。”)

数据来源:http://hrss.sz.gov.cn/szsi/zxbs/zdyw/bxdy/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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