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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型肺炎疫情复工时间

发布时间:2023-12-16 05:22:35

宁波新型肺炎疫情复工时间

根据规定:

浙江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复工流程:

一、企业复工实行“备案制+负面清单+承诺制”。所有企业(项目)在落实防控举措、向乡镇(街道)或行业部门报备后即可复工。企业只需提交申请书(含防疫方案和员工汇总表)和承诺书。取消事先勘定环节和出具勘定意见的环节。

二、乡镇(街道)或行业部门对规上(限上)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事后实地检查,对规下(限下)企业和其他项目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达到合格要求。

三、负面清单为:棋牌室、影剧院、游艺厅、网吧、舞厅、卡拉OK厅、公共浴场(室)、足浴店、室内游泳馆、文化礼堂、保健推拿、美容院等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

四、现已提出申请的企业视同备案完成,即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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