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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4-01-01 16:51:44

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六)南宁市用人单位集中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个人可以由单位组织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职工还应当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职工属于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并且自毕业次月起不满五年的,不受上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件限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交通执法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职工家庭和个人,可以由单位组织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实物配租。

按照上述规定集中申请的,职工作为主申请人,职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职工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职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居住材料核验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居住材料核验的,不得共同申请。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市重点扶持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组织本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按照前款规定集中申请的,职工作为唯一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共同申请。

(三)职工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四)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2.经开区、高新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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