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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迁户口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4-01-01 23:06:34

南京人才落户

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夫妻双方均按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南京四区落户

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自2021年4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规定,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南京积分落户

2019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积分落户办法》)正式实施。新《积分落户办法》将原来每年3月、9月两次集中受理修改为工作日受理,取消一年仅办理两次的时间限制,进一步方便群众申请。

新《积分落户办法》中上调了社保和居住分值,按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长短梯度赋分,即缴纳社保和居住年限越长,单位时间分值越高。对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资格计分。

南京投靠落户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中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符合规定的(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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