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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县内户口迁回原籍乡村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4-02-01 02:25:56

南宁市县内户口迁回原籍乡村办理条件:

本人实际已回原籍农村居住且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原籍乡村地区。

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之一;

4、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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