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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养狗违法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3-24 10:20:38

兰州养狗违法行为:

1、不按办理免疫、登记手续,不植入电子标识的行为;

2、在集体宿舍或合租屋内饲养犬只的行为;

3、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4、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5、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行为;

6、伪造、编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的行为。

提醒

一、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二、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

三、犬只交易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流动售犬或占道售犬;

四、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合格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未按规定对适龄犬只进行免疫的,禁止用于经营销售;

五、犬只出生不满三个月交易的不受电子标识植入证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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