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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公租房认定标准一览

发布时间:2024-03-24 03:59:17

镇海公租房认定标准一览

一、户的认定

以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卡(或单位公房租赁合同)为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已婚无房的家庭,以结婚证和城镇居民户口簿为一户认定。

2.居住私有住房的,以城镇居民户口簿和私房产权证为一户认定;租住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落实政策私房的,以租赁卡为一户认定。

3.未婚单身居民,以城镇居民户口簿(含单位集体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卡为一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认定

1.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作为家庭人口计算;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籍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计入申请人家庭人口数。成年子女可自行选择是否列入家庭人口,已婚子女不列入家庭人口。

2.虽有本区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得计算在内(列入原迁出地计算)。

3.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将其列入家庭人口计算范围:

(1)户口报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人员。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户内家庭人口所拥有的各类私房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本人及配偶按承租的公有住房和落政私房未退出住房合并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3.1997年1月1日后将承租公房过户给亲属、子女或他人的,应与本人现住房面积相加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4.离婚户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至申请日止离婚未满3年的,离婚时虽将住房给一方,离婚前夫妻共有的各类住房按建筑面积的50%计入未分住房的另一方。离婚前承租公房或落政私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给一方的,离婚前夫妻共同租住的住房面积可不计入另一方。

5.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按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政策折合成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其他家庭成员享受住房补贴的,可不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6.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义申请村民建房的,按所建住房建筑面积所占份额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7.拆迁户在国有土地拆迁过程中的住房困难补偿补助和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的拆迁面积与低限补偿安置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8.共有房产的建筑面积按共有份额计算。

9.申请人曾作为家庭成员享受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解困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该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享受面积数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0.户内人口拥有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四、财产和收入认定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按照《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甬民发〔2015〕100号)有关规定执行;若认定办法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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