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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养狗区域划分范围

发布时间:2024-03-25 15:09:46

海口养犬区划划分

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一、禁止养犬区

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

公共交通候车(船、机)室,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店等室内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区域。

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旅游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等。

以上禁止养犬区,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二、重点管理区

南起海口绕城高速公路、北至海滨(包括海甸岛和新埠岛)、东到南渡江西岸、西至海口-澄迈行政界线的围合区域,其中不包含长流镇、西秀镇所辖的自然村,但包含自然村中有物业管理的区域;

江东新区(南至绕城高速二期和212省道、北邻东海岸线、东起东寨港海口行政边界、西至南渡江的围合区域)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园区所辖的区域,其中不包含所辖自然村,但包含自然村中有物业管理的区域。

养狗要求

重点管理区是指本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三、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养狗要求

 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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