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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意向登记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23-12-07 13:25:17

一、《意向登记表》原件。

可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领取,也可登录网站 (复制到浏览器打开:http://zfcj.gz.gov.cn/zjyw/zfbz/zwxx/zbwg/content/post_7400509.html)下载上述资料。

二、户籍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三、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 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供核对。

  四、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六、属于优先配租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仍在有效期内):

1、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孤寡老人;

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4、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5、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6、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7、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8、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 18 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9、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原承租房屋的出租(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返还原业主证明及腾退声明;

10、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1、军人复员退役证明、烈士遗属证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证明、转业复员军人证明;

12、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证明(企业或其监管单位出具,证明版本可前往户籍所在街镇领取)。

  七、计生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可免交),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 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

以上二至七项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注:

1、意向登记复核期间,如经街、区部门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2、未如实填写意向登记表及提交相关资料的,将被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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