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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隆安县禁止养犬区范围

发布时间:2023-12-24 03:43:39

南宁隆安县禁止养犬区范围:

县城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幼儿园、体育活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车站客运服务区、人员密集旅游景区,各乡镇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办公区。

  拓展:南宁市养犬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养犬登记档案实行一户(单位)一档,包含下列材料的:

(一)身份证明复印件、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登记证件原件;

(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复印件;

(三)相关照片;

(四)养犬告知书、养犬登记办理回执;

(五)单位有关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和圈养设施图片;

(六)变更手续材料原件;

(七)其它有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有关材料,属于个人养犬的,归户档;属于单位养犬的,归单位档。

养犬登记档案材料由负责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存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管。

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延续、变更、注销等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时应当交回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时还应当同时交回犬只标识牌。未交回养犬登记相关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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