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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居住证怎么签注

发布时间:2024-03-13 16:36:38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区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材料,至我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区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区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产证、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租房证明等);

3、居住地就业或者就学等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其他证明等)。

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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