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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登记有效期

发布时间:2024-04-03 20:06:41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二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人员;

6、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3、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

4、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创业证》。办理《就业创业证》同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表》可免予填写。

办理地点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

2、审核未通过的:告之未通过的原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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