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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动车上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11 23:56:31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

(四)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电动自行车的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技术参数及主要特征进行确认,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厂牌型号、制造厂名称、车辆编号、出厂日期、车身颜色、总质量;

(四)注册登记日期。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的有关数据不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

(五)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非法改装、拼装、组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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