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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常见问题及解答

发布时间:2024-03-13 22:33:41

1、哪些情况需要贷款复议,如何办理?

答:贷款申请受理过程中,因不连续6个月、欠缴、超龄等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号;

(3)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名下住房信息状况查询单》复印件(由贷款受理机构代为查询);

(5)若办理组合贷款,应提供受托银行支行名称;

(6)其他相关材料。

2、办理经适房纯公积金贷款,哪些人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答:除借款人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3、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如何认定?

答:申请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应当按照贷款套数认定结果确定。

购买首套住房的,若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若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若为普通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若为非普通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同时,借款人家庭经家庭协议确定的征收补偿金额应当全部认定为购买征收安置房屋的首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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