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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上林县养犬一般管理区范围

发布时间:2023-12-19 08:39:34

南宁上林县养犬一般管理区范围:

除禁止养犬区(县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体育活动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车站客运服务区、政府明确划定禁止养犬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犬的区域)及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大丰镇城南社区、城北社区、皇周社区、大丰社区、象山工业集中区以及居民生活聚集区)外的其他区域。     

拓展:南宁市养犬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章 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

收容救助犬只申请养犬登记

第二十九条 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弃养犬应当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先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后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合法有效的每只犬只免疫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每只犬只照片;

(四)养犬地证明;

(五)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符合登记情形,并经养犬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十内给犬只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颁发南宁市养犬集体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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