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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购房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07 15:26:45

海口购房政策

 (一)落户我省的人才。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可购买第一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6个月,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

 (二)未落户我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我省无自有住房,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三)非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我省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四)离异人士。对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

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其在我市购买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

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按规定购房的,可凭购房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继续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的人才,可继续办理落户手续。

通知实施时间:2021年9月18日 政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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